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配置仪器设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工作,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资字〔2019〕1号)、《安徽医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招投标字〔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使用的配件、耗材及软件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以“立足需求、合理布局、科学论证、注重效益”为指导原则。
第四条 凡申请采购单件或批量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采购前必须进行需求论证。凡申请采购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采购前必须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采购需求论证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据实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表》(附件1),经采购单位、国资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据实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经采购单位、国资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主要对拟采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开放共享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包括目前和长远能解决的问题,对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的作用;
(二)拟购仪器设备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说明,包括适用的学科领域、拟选品牌、规格型号、性能、预算价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等;
(三)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所需运行、维护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前期调研情况,包括省内、校内同类设备存量及使用情况,与已有同类设备的异同,以前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结果;
(五)拟购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情况、安装场地、辅助设施、使用环境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
(六)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预期使用效益及风险分析。
第八条 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或40万元至100万元校内存量较多的大型设备,在采购单位论证的基础上,国资处组织进一步论证。
(一)专家组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从事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
(二)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程序为:采购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专家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专家签名。
(三)论证会应有详细会议记录,论证材料应完整保存归档。专家组长应组织专家对论证内容充分讨论,形成论证意见。
(四)国资处原则上在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仪器设备采购部门反馈论证结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如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履行论证手续。
第十条 凡单价或批量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应据实填写《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申请表》(附件3),报国资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