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科研实验室运行,保障和支撑学校科学研究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科研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独立依托我校进行管理,从事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的各类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发实验平台、实验动物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建设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开放共享,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科研实验室贯彻国家高等教育和科技方针,以培养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同时,创新管理机制,推进开放共享,全面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构架与管理
第五条 校科研实验室分基础支撑体系和提升发展体系并行建设。基础支撑体系是指校科研实验中心带动下的,各院、所、中心以及学科已建立的三级基础实验室;提升发展体系是在此基础上建设的各类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平台。
第六条 校科研实验室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主管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管,依托院、所、中心建设的管理模式。
校科技产业处是校科研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受学校委托综合负责科研实验室的规划、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校科研实验室的协同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负责固定资产及试剂的购置、登记、维护及报废,统一协调、配置仪器设备资源,协同完成科研实验室的绩效考核工作等;
校保卫处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高危毒化品、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监督、排查、巡查等。
第七条 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其建设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按照校仪器设备总量划拨一定比例的设备维保费用。各院、所、中心将科研实验室建设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其建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科研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校科研实验室的规划和管理、建设、运行等。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精通科研实验室管理、运行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校科研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挂靠在校科技产业处。
第九条 为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学校同时设有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挂靠在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积极承担与实验仪器和实验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积极做好实验室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工作;符合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进网标准的大型科研仪器应按要求进网,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及管理数据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相关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十四条 校科研实验中心重点任务:
1、在学校行政部门主管下,统筹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的业务指导;
2、负责科研实验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行、安全、人员培训等工作;
3、协助承担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服务,为全校提供基础、共性和高水平科研实验技术支撑,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学术交流;
4、协助统筹全校科研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院、所、中心科研实验室重点任务:
1、承担学院(所)内的科研实验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学院(所)内各学科系及PI实验室的业务指导;
3、承担各学院(所)内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科系及PI单元基础科研实验室重点任务:
1、负责承担并完成学科系和PI单元的科研任务。努力提升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方法,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科研任务;
2、充分利用学科系的资源,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七条 我校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层级科研实验室的职能、定位及承担工作量配备合适的岗位职数。
第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兼职、聘用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九条 科研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晋升工作,应依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实验室的兼职人员及科研仪器设备兼职管理员绩效考核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统筹。
第二十条 各院、所、中心定期开展对科研实验室人员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违章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建立职责明确、管理到位的安全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科研实验室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内部安全日常管控工作。需按自然单元进行管理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要求明确各自然单元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各自然单元实验室的内部安全日常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生物安全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科研实验室须严格准入和出入登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外来合作者、进修和学习人员、学生等在进入实验室及岗位前,必须经过申请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且须明确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程序,进行出入登记;未获准入的人员和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各科研实验室必须对新进入人员(含各类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预防实验室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科研实验室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病原生物菌、种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使用、运输等手续,按规定申请备案,并设专用仓库存放,指定专人(两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尽量采用危害性小的实验方法,妥善处理好有毒害性试剂的容器和实验动物尸体,严格按照医用废弃物处置程序处置涉及病原微生物菌、种的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各科研实验室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科研成果、实验数据、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科研实验室对外承接存在安全隐患(含高致病性生物学实验)应按程序实行报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主观疏忽和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损失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实现我校科技平台资源开放、共享,切实保障校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共享平台顺利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针对科研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对使用效益及管理良好的科研实验室实行评优,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科研实验室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评价结果是校内仪器设备等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家具等国有资产实行严格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开发和改造。学校单列有大型科研仪器维保专项保障仪器设备有效运行。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如下:
1、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做到账、物相符,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归档保存。建立低值设备和易耗品管理的明细账,做到记录清晰;
2、制订操作规程和使用指南,做好开放服务;
3、定期校验仪器的技术性能,保持其测试精度指标。定期维护仪器,做到无灰尘、无油垢,状态良好;
4、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使用和维护记录;
5、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购入、调进、调出、借用、报废报失要有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实行分级审批,学校统一处理的办法。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组织专家评议可行后,再行报批。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各科研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定期清理废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三十六条 各科研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和整顿。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各科研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科研实验室要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依托我校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实验平台,在遵守上级管理办法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此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