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医科大学各级各类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内研究、开发、教学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学校坚持减少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实验室化学类废弃物和生物类废弃物,其中化学类废弃物可分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含放射源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核素实验而被放射性核素污染所产生的废弃物等。
生物类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含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和毒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等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废弃物存放地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废弃物。废弃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 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危险废弃物与一般废弃物分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液态与固态分开;性质不相容的分开;处理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第八条 废弃物包装物或容器要求
(一)盛装各类废弃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使用前,应对废弃物包装物或容器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二)盛装的废弃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三)盛装废弃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符合国家规范的警示标签,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四)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弃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制定和落实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相关资料档案;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情况,并定期向学校提交督查报告,提出整改事项及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按学校的部门职能划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除动物尸体和人体解剖废弃物外的生物类废弃物由国资处负责集中处置;放射性废弃物由基础医学院核医学教研室负责处置;生物类废弃物中动物尸体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集中处置;人体解剖废弃物由教学实验中心处置;一般废弃物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各学院(所、中心)是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附属医院等独立法人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行组织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项目组)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根据废弃物的性质,按要求分类回收;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置工作;建立实验室废弃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自觉配置实验室分类处置的设施设备及器材。
第四章 实验室化学类废弃物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分为5类:优先控制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过期失效或剩余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盛装过化学品的空容器、沾染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回收处置流程:按要求分类收集,填报并提交《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转移申报表》;国资处定期汇总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信息,通知实验室将危险化学品转运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地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废弃化学品要注明成分、种类、重量,在收集容器远离开口的位置张贴制式标签,填写《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记录表》。
第十七条 对于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的混合收集应严格按照《废弃化学品相容性表》及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有关安全数据进行。不明成分的化学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严禁与其他废弃化学品混合收集;重金属(如镉、汞)含量较高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废弃化学品混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贮存容器中若有多种相容的废弃化学品混合贮存时,需登记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贮存时间等。当废弃化学品成分复杂时,对含有多种成分的废弃化学品以其危害性最大的物质的类别进行归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贮存容器应与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具有相容性,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桶(HDPE桶),但若与HDPE桶不相容的则用不锈钢桶或其他相容性容器。报废的高浓度废弃化学品使用原容器暂存,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的要求用纸箱封存,纸箱外应附物品清单。
第二十条 剧毒类废弃化学品(如氰化物、氧化砷等)按照剧毒类化学品贮存和管理要求保管。禁止将含剧毒物的废液倒入普通化学废液。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的实验废弃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当与生产单位或原出口方签订放射源返回协议,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弃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二十二条 盛装过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沾染剧毒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包装,报学校统一处理。禁止丢弃尚余试剂的容器。
第五章 实验室生物类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类废弃物根据医疗废弃物分类主要包括实验产生的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分类中的化学性废弃物按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必须符合《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中规定材质、颜色、规格尺寸、技术要求等标准,并印(喷)或粘贴制式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由实验室向国资处申报并填写申请表,按指定时间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地点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体解剖废弃物由实验教学中心具体负责,送往合肥市殡仪馆处置,同时保管好相关档案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丢弃。对实验动物尸体进行清理、消毒,集中冷冻存放,定期交实验动物尸体回收点。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动物尸体回收要求,清理动物尸体,不得混有纱布、缝合线、针头、手套、垫料等其他实验废弃物。受病原微生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应由实验室分别按感染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流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弃物,在移交实验室医疗废弃物暂存点前应当进行消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 “谁产生、谁处置”、“谁申领、谁处置”的原则,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单位原则上应负担处置废弃物的费用。为鼓励各单位按环保要求处理实验废弃物,学校设立实验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处置费用的50%。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应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发生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协助处置,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必须按本办法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弃物。对违反规定,随意存放、处置废弃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处分并通报全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