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医学等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依据国家规定,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管理学等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依据国家规定,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或执行。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及程序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八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能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按《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执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安徽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考试合格。
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三)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或在读期间,新申请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及以上。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各学科(教研室)将申请人申请学位材料提交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相关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统招硕士、博士送交至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等学力硕士、博士送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按《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和《安徽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安徽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每门必修课的成绩均需达75分以上(含75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五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正文篇幅一般为一万五千字以上。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正文篇幅一般为三万字以上。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六条 论文提交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表内,经所在学科(系、教研室)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十七条 论文送审
学位论文送审均为盲审评议,采取所在院(系、所)送审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
第十八条 聘请评阅人
院所送审的论文由所属院(系、所)拟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或评阅单位。学校抽查送审的论文,由学校相关研究生管理部门拟定评阅人名单或评阅单位。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两名(全部为硕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五名(全部为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日送交论文评阅人。
第十九条 评阅结果
(一)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二)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如有评阅人认为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导师应针对所提问题认真审查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如有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并不同意答辩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有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院(所)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院(系、所)、学科(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统招研究生报送至研究生学院审批,同等学力人员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得超过一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和其它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必须聘请至少一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若答辩委员会为5人,则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若答辩委员会为7人,则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人。
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讲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若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作出允许作者在毕业或学位申请的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最终纸质版交送院(系、所)一份、校学位办公室一份,学校图书馆一份。另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八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重点审核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统招研究生报送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同等学力人员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审核完成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其它环节,可授予博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经过一年的学习,未能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修满硕士生阶段的学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可授予硕士学位。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改作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或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对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公示,任何人均可对获得博士学位的决定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学校即向公示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要求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两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复 议
第三十一条 复议条件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时(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通过分委会审查),由有关当事人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由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对是否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议的答复。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复议程式
(一)未通过评阅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评阅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专家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三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全部为通过,则按正常程序参加答辩。如论文评审意见仍存在不同意结果,将不能参加答辩。在申请学位的年限内,可在六个月以后重新申请。
(二)未通过答辩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三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全部为通过,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如论文评审意见仍存在不同意结果,将不能参加复议答辩。如复议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答辩仍未通过,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4.复议时间超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未通过分委会审核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学位审核者可以在接到分委会决定后15天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相应单位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相应专家讨论,如复议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复议仍未通过,将维持原分委会决定。
4.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